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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修订)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04 17: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科学评价辅导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使辅导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生满意度测评相结合、考核结果与使用及待遇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标准,体现客观性、公正性、民主性、公开性和全面性。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牵头,会同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由二级学院总支(副)书记、学生处、人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人事处是辅导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考核制度的制订、修订、考核工作的组织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共由自评互评、学生满意度测评、二级学院考核、学生处考核、其他职能部门考核五部分组成。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辅导员自评互评占总分的10%、学生满意度测评占总分的45%、二级学院考核占总分的45%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辅导员的考核内容及程序
1.辅导员工作总结
辅导员本人对一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
2.学生满意度测评
学生满意度测评由人事处会同各二级学院,以辅导员所负责的学生班级为单位,通知所有学生在指定时间内通过校园网填写《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学生满意度测评表》(见附件1)。学生满意度在32分以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学生处评价
学生处结合各辅导员平时工作表现,在二级学院组织辅导员述职前,开展对辅导员的工作评议,填写《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学生处考核辅导员考评表》,并将结果提供给各二级学院参考(见附件4)。
4.辅导员述职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召开年度辅导员述职大会,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处人员、本学院辅导员及相关领导出席、听取述职报告。
(1)自评、互评。全体辅导员听取述职报告,不记名填写《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辅导员考核自评、互评表》(见附件2)。
(2)二级学院评价。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等相关人员根据辅导员月考情况、平时表现、工作职责履行及实绩等方面对辅导员进行评价,填写《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二级学院考核辅导员评分表》(见附件3),取平均分。
5.优秀辅导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所带学生未出现确属辅导员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事故;
(2)   年度末,学生因恶意欠费在3人次以内(暂定);
(3)   本年度所带的学生流失率在所带的学生总数的1.5%以内(暂定);
下列情况不列为学生流失:
①按学院规定办理了请假、休学手续的;
②因非学业原因,被开除学籍的;
③应征入伍,按学院规定办理了学籍保留手续的;
④死亡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学生流失的
(4) 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未有违纪行为。
6.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审核
二级学院核算辅导员的自评互评得分、二级学院的评价得分结果报人事处;
人事处核算辅导员考核的最终得分,对辅导员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见附件5),并将汇总结果报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审核。
7.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在提供事实依据的基础上,有优秀辅导员的否定权、不合格辅导员的认定权。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六条 考核结果以百分制计算,具体考核评定等级及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划分比例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考核结束后,由二级学院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以及进行考核面谈。对当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给以诫免谈话;在当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辞退。
第八条 考核结果记入辅导员业务档案,作为辅导员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人员,视同为不称职。
第五章 其它
第十条 参加考核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执行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现象,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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