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2〕8号)精神和我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为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办学活力,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市级部门将陆续下放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和评议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予原则
(一)坚持尊重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与确保职称评审质量相结合、简政放权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授予学科一般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一级学科。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学校条件
1.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团结协调好,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学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主要学科均有以一定数量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为骨干的学术梯队;
3. 师资、教学和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健全,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合理,职务结构比例已经上级核定,建立健全了教师考核制度和职务评聘的实施办法,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国家职称改革政策,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4.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具有5个以上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并培养过两届以上合格的硕士毕业生。
(二)申报副教授评审权学科条件
1.经国家批准,主要培养本科合格人才10届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市级重点学科;
3. 教学梯队健全,教学质量高,具有一定数量的海外留学或工作经历的教授,本学科各专业及主要课程均有一定数量的教授为骨干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4.已具备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项目,并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申报副教授评议权学科条件
1.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2. 具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学术风气好,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教学质量较高,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占一定比例,本学科各专业及主要课程均有一定数量的教授、副教授为骨干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3. 科研成果比较突出,学科建设有特色,在我市有一定的影响。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学校申请。高等学校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
1. 首次提出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申请时,学校应向市教委提交请示报告1份,并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式3份(同时报电子文档和佐证材料):
(1)《重庆市授予高等学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议)权审批表》(见附件1)
(2)《重庆市高等学校申请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议)权学科简况表》(见附件2)
(3)《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推荐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
2. 已获得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申请增加副教授评审权学科时,需提交请示报告1份,《重庆市高等学校申请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议)权学科简况表》一式3份(同时报电子文档和佐证材料)。
3. 申请副教授任职资格评议权时,只需要填写附件1和2的相关表格,并提交佐证材料。
4. 如申请副教授评审权学科未获通过,学校的上报材料可作为申请副教授评议权学科的材料。
(二)资格审查。市教师职称改革办公室对申报学校及学科进行资格审查。
(三)专家评议。市教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
(四)审批。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市教委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
(五)上报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市教委将本年度授予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的情况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
四、评委会、评议组组建办法
(一)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
1.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申报,经市教委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职改办)审批。学科评议组由学校组建。
2. 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学科评议组符合我市职称评委会组建的有关文件规定。评审委员会由在职教授和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党政负责人组成,每年抽取的评委人数一般不少于15名。学科评议组全部由在职教授、副教授和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党政负责人组成,其中教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二)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议权学科评议组
1. 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议权学科评议组由学校组建。
2. 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议权学科评议组一般由7—9名本学科在职教授、副教授和有教授、副教授职务的学校党政负责人组成,其中教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五、职责与管理
(一)获得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议)权的学校,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必须按照我市评委会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2. 必须在批准授予的学科范围内开展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议)工作,严禁超学科范围评审(议)。
3. 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执行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相关文件规定,坚持评审程序及标准,保证评审质量。评审结果报经市相关部门公示无异议并批复后有效。
4. 如需申请增加副教授评审(议)权学科,学校一般应取得副教授评审(议)权3年以上,且能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职称政策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质量良好。
(二)市教委将加强对学校职评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于超出该学校副教授评审(议)权学科范围评审(议)的副教授,将不予公示及批准,并对学校给予严肃处理;对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保证评审质量的学校,暂停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议)权。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授予高等学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议)权审批表
2.重庆市高等学校申请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议)权学科简况表
3.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推荐情况一览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