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中层干部校内学习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拓宽干部发展通道,提高干部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学校培养、储备一支政治素质优良,理论和政策水平较高,组织和管理能力较强,能够适应学校快速发展需要的复合型管理人才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一、校内学习岗位的对象
1.正式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2.在我校同一岗位担任副处级及以上的中层干部,任职三年以上;
3.年龄在45岁以下;
4. 年终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其它为合格。
二、校内学习岗位的工作要求
1.担任校内其他系统的二级单位副职,明确为学习岗。
2.在履行本单位自身岗位职责的同时,每周保证有固定时间在校内学习岗位工作学习,并协助该单位负责人处理部分工作,为该单位的发展出谋划策。
3.参加学习岗位所在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办公会和单位工作例会。
4.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做好工作记录;学习期满,需提交一份学习总结,并经学习岗位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考核评价后送校人事处存档。
5.校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两年。
三、校内学习岗位所在单位的职责与任务
1.制定具体的指导计划并协助学习干部制定学习计划,根据指导计划为其配备指导或联络的正处级或正处级以上干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学习活动。
2.向学习干部全面地介绍本单位情况,并要求全体职工支持、配合学习干部的工作。
3.负责安排学习干部参与单位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等实践活动。
4.负责考评学习干部的学习情况,并作出书面鉴定,在学习结束后一周内反馈给人事处。
四、校内学习岗位的审批程序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遵循公平、合理、择优的原则,在保证各单位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结合干部个人德才情况,人事处于每学期初拟定校内学习岗位及学习干部的名单,报学校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审定。
五、学习干部的考核
1.年终考核时,学习干部只参加原单位述职考核;
2.学年结束或学习结束时,对学习干部进行考核。(校内学习岗位的考核办法另行拟定。)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习干部今后职位调整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处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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