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研室主任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教研室是各教学单位按学科、专业或课程组建,以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为主要任务的基层组织。教研室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召集人),作为教研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肩负着具体管理本教研室的日常教学,组织指导本教研室教师开展课程教学改革、科研活动及专业建设的责任。为了促进教研室负责人队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课程或专业带头人作用,带动整个教研室建设,推动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从而提高我院的办学质量。根据我院实际,并结合《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研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主要依据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研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教研室主任职责”的有关规定。
二、考核的内容
以《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为基本考核内容,主要涉及到承担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组织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做好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指标详见《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研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三、考核对象
各二级学院教研室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召集人)。
四、考核方式
由教务处、人事处牵头组织,采取集中与分散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考核由学院领导、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听取教研室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召集人)当年度工作的述职,同时填写教研室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召集人)年终考核评分表。分散考核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考核对象所负责教研室全体教师职工听取述职报告并填写考评表。
五、考核计分方式
教研室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召集人)年度工作述职会结束后,由人事处统一收集年终考核评分表并计算出各参考人员最终得分,考核最终得分的计算原则为:学院领导、二级学院院长及书记权重40%,教研室主任自评互评15%、学生测评20%,教务处、督导室、人事处等相关部门10%,教研室成员15%。
六、考核结果
在考核最终得分的基础上,人事处、教务处、督导室协同学院领导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并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年的教研室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召集人)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1.本教研室出现教学事故,I级教学事故达到3人次,II级教学事故达到2人次,III级教学事故达到1人次者;
2.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工作失误与不良影响;
3.反映本教研室的重大问题(包括教与学两方面),不调查、不汇报,未作处理而产生不良影响;
4.教研室成员中有1/3年度考核测评排在二级学院(部)后1/3;
4.期末试题大部份不符合大纲要求或出现严重错误或出现泄密事故;
5.不组织开展教研活动。
七、附则
1.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