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科学评价辅导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使辅导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生满意度测评相结合、考核结果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标准,体现客观性、公正性、民主性、公开性和全面性。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牵头,会同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分管人事工作院长助理任副组长,由二级学院总支书记、学生处、人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人事处是辅导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考核制度的制订、修订、考核工作的组织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共由自评互评、学生满意度测评、二级学院考核、学生处考核、其他职能部门考核五部分组成。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辅导员自评互评占总分的10%、学生满意度测评占总分的40%、二级学院考核占总分的40%、学生处考核占总分的10%,其他职能部门采取重大事件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辅导员的考核内容及程序
1.辅导员工作总结
辅导员本人对一学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
2.学生满意度测评
学生满意度测评由人事处会同各二级学院,以辅导员所负责的学生班级为单位,通知所有学生在指定时间内通过校园网填写《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学生满意度测评表》(见附件1)。学生满意度在80分以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辅导员述职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召开年度辅导员述职大会,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处人员、本学院辅导员及相关领导出席、听取述职报告。
(1)自评、互评。全体辅导员听取述职报告,不记名填写《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辅导员考核自评、互评表》(见附件2)。
(2)二级学院评价。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等相关人员根据辅导员月考情况、平时表现、工作职责履行及实绩等方面对辅导员进行评价,填写《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二级学院考核辅导员评分表》(见附件3),取平均分。
4.学生处评价。
学生处结合各辅导员平时工作表现及述职等情况,开展对辅导员的工作评议,填写《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学生处考核辅导员评分表》,并将得分报人事处(见附件4)。
5.重大事件一票否决制。以下情况,可采取一票否决制。
(1)学生出现重大事故确属辅导员负主要责任;
(2)学生使用违章电器、夜不归宿情况严重;
(3)年度末,学生欠费仍达到3人次。
6.人事处、学生处、各二级学院有优秀辅导员的否定权、不合格辅导员的认定权。
7.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审核
二级学院核算辅导员的自评互评得分、二级学院评价得分报人事处;
人事处核算辅导员考核的最终得分,对辅导员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见附件5),并将汇总结果报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审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六条 考核结果以百分制计算,具体考核评定等级及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划分比例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考核结束后,由二级学院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对当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给以诫免谈话;在当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辞退。
第八条 考核结果记入辅导员业务档案,作为辅导员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人员,视同为不称职。
第五章 其它
第十条 参加考核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执行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现,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