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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医疗保险卡使用须知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08 10:30

                                         永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第九条   严格转诊、转院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对疑难重症病人转诊转院的,应先进行院内会诊,由经治医师填写《转院建议书》科主任签字同意,报医院 医保管理部门审核。转往本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者,由转出单位办理手续,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往本市外就医者必须经本市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会诊提出书面建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本市已经开展的手术及诊疗技术能够医治的疾病和目前尚无特效手段可医治的疾病,一律不得转往本市外治疗。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长期驻外派出机构或出差期间,在本统筹区外突发疾病异地就诊,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按永川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住院者须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并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在职工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金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其住院费用凭单位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及明细清单等,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十二条    退休人员异地安置者及单位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应由本人申请,由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报本人工作单位加注意见,最后保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经批准后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方可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报销。凡未经批准者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非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长期在外地居住或探亲、旅游等需要在外地就医者,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费用现由个人自付10%,在按基本泥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 注:发生异地就医符合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务必及时向永川医保科电话登记备案<电话:49836272>,否则发生医疗费用报销的事宜,社保局不予受理,请各位教工一定注意!

1、参保患者住院须知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患者和医院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进入大额医疗保险的,先由患者垫付,出院后凭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医嘱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收费原件等资料到永川人寿保险公司(在医保中心设有办公点)申请赔付。
2、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办法
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持二级以上(或专科)医疗机构证明以及近二年原始病历资料(含检查报告),到市医保中心申请鉴定。经鉴定确定为特殊病种的,发给《特殊病种门诊就医证》,患者持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药店购药,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参保者与医院(药店)直接结算,然后将相关结算凭据自年底交用人单位汇总,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
3、门诊就诊、药店购药须知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必须持本人就医IC卡在医院缴费或药店购药,所需费用在本人个人帐户上直接划款;如余额不足,则本人需用现金支付差额;如帐户金额为零,则所需费用由本人用现金全额支付。

附:《永川市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永川市定点药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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